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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肇事逃逸处罚是什么样的

www.htxymx.com 2024-08-30 交通事故

酒精会麻痹人的大脑,然后做出的行为可能都是无意识的,不经过大脑的。因此,有时候喝酒都会误事。而如果在醉酒的状况下驾驶机动车辆的话,那样更容易发生交通肇事。而此时又有逃逸行为的话,如何对醉酒肇事逃逸处罚呢?律图为你解答。

1、醉酒肇事逃逸处罚

醉酒驾驶肇事逃逸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是自首的话会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驾机动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刑事责任能力界定

国内《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然而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对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有了新的说法。

1、醉酒即酒精中毒,从医学角度讲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两种。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从进步过程看可分为无节制饮酒、中毒期和中毒并发症等阶段。

a)生理性醉酒是指一次过量饮酒而出现的急性中毒,清醒后精神完全恢复正常,这种醉酒者总是不可以从中吸取教训,短期便可重犯。这种人对我们的行为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有充分的预见性。只须稍加努力,便可完全控制自己不出现醉酒。

b)病理性醉酒是极少发生的存在于极少数人中的特殊醉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普通人不致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出现的深度的中毒现象,普通人能从醉酒中吸取教训,终生不再饮酒,故不复发。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可以预见,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医学角度讲其性质是与紧急的精神病相当的精神疾病。

c)复杂性醉酒是介于上述两类醉酒之间的一种复杂现象,该类醉酒者对我们的行为的辩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又没达到完全丧失。

d)慢性酒精中毒者在开始无节制饮酒阶段对我们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在经过了相当长的一段反复醉酒后,到了中毒期和并发症出现产生了肝、肾等内脏疾病甚至于精神疾病后,大概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对减弱。

2、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所推行的害处社会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可以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风险性、风险程度和刑事违法性,并在此基础上以我们的意志决定我们的行为方向、推行时间、地址和程序,从而对自己所推行的《刑法》所禁止的害处社会的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能力。

依据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程度的不同,又可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不一样的分类,对于可以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反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介于二者之间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据这种分类,结合前文所述醉酒种类,生理性醉酒犯罪因行为人对我们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自然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病理性醉酒犯罪是因为行为人饮酒引起精神病发作,对我们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这已经超出了醉酒的范围,是无刑事责任能力。此外,复杂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者犯罪就当负责任。

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了解,醉驾机动车辆并且发生了交通肇事的话,那样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此时又有逃逸的行为,那样起刑点就为3年有期徒刑。实践中,并不可以以醉酒为借口,想要免除刑事责任责任。律图记者为你整理本篇文章,期望对你有所帮助。

Tags: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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