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的承诺需要拥有以下条件
承诺需要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需要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便了解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赞同的意思表示,也不可以觉得是承诺。被要约人,一般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含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备同等效力。
承诺需要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回话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回话期限的,一般觉得适当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承诺需要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需要是无条件地同意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但凡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但凡超越规定时间的承诺,;但凡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需要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可以作为承诺的方法,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口头承诺,要约人知道时即发生效力。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公告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觉得,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他们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公告,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2、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
1.承诺生效。承诺公告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以行为作出承诺的,作出行为时即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时间。多数情形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实践中,承诺生效时间与合同成立时间总是是不同的,此时,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使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需要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不以承诺生效为合同成立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