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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刑事诉讼辩护与代理的法律规定

www.nexxgmp.com 2024-12-27 刑事辩护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实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能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手段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手段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察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需要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准时转达其需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准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缘由没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患者,没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公告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公告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合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手段、对案件处置提出建议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建议,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手段;向侦查机关知道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状况,提出建议。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需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准时安排会见,至迟不能超越四十八小时。

风险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公告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好了解案件有关状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察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察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觉得在侦查、审察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采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二条辩护人采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患者的证据,应当准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赞同,可以向他们采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公告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赞同,可以向他们采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四十四条辩护人或者其他其他人,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能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与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准时公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第四十五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察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察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四十七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实行。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了解的委托人的有关状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了解委托人或者别的人,筹备或者正在推行风险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与紧急风险别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准时告知司法机关。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觉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员工妨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准时进行审察,状况属实的,公告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Tags: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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