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国内《合同法》第七十3、七十4、七十五条,规定了债的保全规范即债权人代位权规范和债权人撤销权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讲解》更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规范做出了详尽的讲解,确立了国内的债的保全规范。该规范的确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要紧规则和规范。债的保全规范在国内的确立,使其与债的担保规范及违约责任规范一块,一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定的三角架。
债的保全,其办法有2、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我们的理解。
1、代位权的定义和特征
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正式确立于法国。《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所有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用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西班牙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日本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及国内台湾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也有代位权的规定。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可以使其对第三人享有些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我们的债权,可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依据《中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主要有如下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倡导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的效力不只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
2、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且代位权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实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
上述保全债权的必要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备不可以达成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其次意味着若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足以保全我们的债权,则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
3、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我们的名义而不可以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且不可以随便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不然应付由此给债务人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代位权的性质
、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备为强制实行筹备的性质。
代位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些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些权利。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倚赖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伴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伴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伴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债权人是不是需要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海外立法使用了两种形式。即直接行使的方法和通过诉讼的形式。[1] 依据国内《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代位权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不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实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
从另一个角度看,债权人代位权规范弥补了强制实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不可以获偿起了预防和弥补用途。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被不当处分,民事责任将没办法实行。即或国家依强制力作为保证,假如对不当处分的财产不予采取保全手段,民事责任的强制实行也无从达成。代位权规范弥补了这一问题,当出现规定状况的时候,可以根据法律,对其不当处分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达成。代位权有哪些用途在于保全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以为以后的实行作好筹备。
、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不是从是债权的特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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