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女方在怀孕期间作被告的离婚案件能否调解结案

www.hpwbxhn.com 2025-05-22 婚姻家庭

对此案能否进行调解结案,有两种不认可见:

1、本案不可以以调解和好结案,而应以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

1、国内《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的和人民法院觉得确有必要的,不在此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内《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39条:“立案时,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据以上立法精神,起诉时被告仍在分娩一年内,本应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但本案是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据司法讲解的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可以调解结案。

2、本案可以调解结案,理由是:

1、国内《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了解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国内《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本案中因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真的破裂,双方均表示赞同和好,依据以上有关立法精神,对此类案件可进行调解,假如硬性裁定驳回起诉,从程序处置上结案,表面上好象是维护了妇女利益,事实上不利于当事人未来的生活,而当事人自行和好,予以调解结案,能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和谐,社会成效更好。国内《婚姻法》第34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而对此类案件的调解处置更符合该条立法精神,充分体现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要紧意义。故建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39条修改为:“立案时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离婚案件双方赞同调解的除外”。

作者:鄱阳县法院肖兴农

文书推荐:离婚起诉状模板常用版离婚协议书20242024离婚协议书范文离婚协议书范文常用版

Tags: 婚姻家庭 离婚 离婚程序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